加拿大和美国差别大吗?
大! 而且不是一点点的大,是巨无霸的大。 先说政治体制。 加拿大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也就是所谓的“帝制”,皇帝就是加拿大元首,现在的在位者叫做伊丽莎白二世。虽然叫“帝国”,但加拿大已经于1957年退出英联邦了(不过只是“退出”而已,并不是“瓦解”或“解体”,英属殖民地体系仍然存在)。
美国则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当然,在美国理论上来说,总统只是“行政权力”的首席代表,真正的国家元首应该是美国的国父——乔治·华盛顿)。 然后说法律体系。 加拿大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参考的是英国普通法体系。而美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
说说政体。 加拿大的省(即省、自治区和领土)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政体,联邦政府则实行的是内阁制共和政体;而美国的州(即州、领地和特区)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政体,联邦政府同样实行的是内阁制共和政体。
再说公民权利。 除军事和执法机构之外,加拿大不允许任何其他机构拥有搜查和逮捕权。在加拿大,除了某些特定案件外,警察不得搜查私人住宅。而在美国,除非你有嫌疑犯谋杀(或者类似罪行),否则没有警察和检方可以搜你的家。
在美国有所谓“禁锢陪审团制度”,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庭审时要求法庭拒绝指定的某几位陪审团成员,理由是这些人在过去曾经表达过对被告有偏见。如果法庭采纳了这一要求,就必须在其他人选中重新给被告指定新的陪审团。
但在加拿大却没有这一制度,因此被保险人必须在陪审团全部组成之后,才能要求法庭重新指定新的陪审团。
还有,在美国,即使是你没犯罪,你也有义务协助警官调查。如果你拒绝,警察可以强行入内搜查。这在加拿大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