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移民父母财产怎么办?
父母在世时,将财产全数给子女,或部分财产给子女,都是父母的权利。不论是否移民,子女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受赡养义务的约束。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有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合法财产才能成为遗产。
同时,法律规定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有权请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这里所说的“没有生活来源”指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 所以,作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遗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属于被继承人婚前的房屋或者汽车,那么这些财产不能被继承。 另外,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偿还完贷款的按揭房,被继承人死亡后,银行对这套房屋的抵押权消灭,该房屋属于遗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当然,除了金钱和实物财产,被继承一生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利益,以及遗嘱、遗赠协议等以非现金方式存在的遗产,都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对于子女已经移民国外的,遗产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因为需要根据国外法院裁定结果来处置相关财产。
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女移民国外,而父母又打算把财产全部给到子女的,建议先订立遗嘱,指定国内一家银行账号作为遗产托管账户。在子女继承遗产的过程中,银行的法律文件及公证处的公证书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遗产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对于在国外有子女的居民,其在境内遗留的财产,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原则和遗嘱继承的原则。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均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遗嘱,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按照遗嘱继承。
如果子女定居在国外,又想继承境内的房产、存款等遗产时,应当怎么办?
如果在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嘱使用;对于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又不便回国办理有关继承手续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其继承行为,再经该国的外交主管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的有关机关申请继承。如果继承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则应当办理当地的公证并经司法部授权的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做的公证或转递。需要明确说明的是,法定继承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不能自己来中国办理继承,而需要委托国内其他人来办理继承的,其授权委托书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如果只是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放弃继承的声明书,也应当办理公证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