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crs为什么没有美国?
CRS是共同申报准则,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名《共同申报准则》)是由国际税务协会(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简称IFA)制定。 该准则旨在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以协调各国或地区之间进行的税收居民身份鉴别工作,并作为各参与国或地区进行国民税务管理以及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基础。 CRS目前已经在世界各地实施和准备实施,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 目前实施CRS的地区和地区之间实施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已经实施了该准则的全部内容,而有些地区只实施了其中部分条款。在实施这些条款的过程中,有些地区采取了基于报告的自动交换方式,而另一些地区则是采取基于申请的交换方式。
由于历史的和国际的种种原因,目前全球税收管辖权划分并不完全合乎CPRS的原则和精神,许多地区按照国内法确定的征税权和属地主义原则预先设定了本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标准,并据此将居民个人划为本国纳税人,进而确定对个人的纳税义务。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在居民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正是这种差别的存在使得对跨境交易的监管和征缴税款成为难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1996年OECD提出了“双边税收协定”的概念,1998年又发布了《税收协定范本》,2010年进行了修订。这一措施旨在通过缔约方式来明确双方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规范避税行为。GATS也要求成员方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平待遇,确保服务提供者市场的准入。因此只要我国缔结了相应的税收协定,美国的这一做法就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