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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告《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十章、八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定义及适用范围、监管原则等;
第二章机构备案,主要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开展资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基本业务规则以及自律管理要求等;
第三章产品备案,主要规定了产品设立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备案材料目录及格式等要求;
第四章信息披露,主要规定了信息报送的要求、内容、时限等;
第五章机构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主要规定了对机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要求,以及中基协对机构的督导机制等;
第六章投资者适当性,主要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分类、认定等程序和要求;
第七章从业资格与管理人员培养,主要从考试、培训、登记备案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第八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中基协的监管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分方式等;
第九章行业建设,主要规定了有关行业准入事项、机构退出安排等;
第十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文本适用、解释部门和部门联系方式等。 新规出台前,我国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框架主要是由私募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构成的。上述制度中对公募基金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经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的统称”,同时也明确了“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只有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才能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而《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允许通过备案的方式发放公募牌照,放松了市场准入的限制。同时,基金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办法下,所有拟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均应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后,方可展业。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三)总经理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所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目前,虽然新办法尚未正式施行,但中基协已于2016年3月5日开始接受备案申请。从政策角度而言,在新办法下,从事基金管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