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哪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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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12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12年至1966年、1967年至1971年及1971年以后均按累进税率课征。累进税率共分6级,最高边际率为46%。从加拿大各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联邦政府可征税35%,省和地区可征税65%。

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居民个人的国内外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加拿大居民包括加拿大公民及在加拿大居留的外国公民;非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短暂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以及未超过180天而在加拿大工作的外国公民。

加拿大联邦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所得的付款时间。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所得,经营所得,红利所得,利息股息、资本利得、转让财产所得;个人免除及抵减包括儿童税务减免,加拿大培训计划豁免,残疾减免,老年保证收入减免,夫妻扣除额,加拿大培训计划扣除额和基本个人扣除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于每年7月1日以前报出,并可在以后6个月内补缴税款。

加拿大联邦消费税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57年开征货物与劳务税(即联邦消费税),1991年改称消费税,用以取代进口商品税、销售税和各种货物与劳务税,并扩大征税范围。应税消费品包括所有实物和非实物产品,包括个人消费品、耐用品,也包括非耐用品和劳务。

货物与劳务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某些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规定。例如:食品和饮料、书籍与教材、自行车、服装、鞋、床上用品与纺织品、婴儿和儿童用食品及玩具等。对某些消费品实施折扣优惠,如儿童安全座椅。

根据加拿大的联邦消费税法,货物与劳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对商业采购货物与劳务为支付货款时间,对个人或家庭消费为货物或劳务的消费使用时间,即对商业采购货物与劳务,按货物送达或劳务交付日期纳税,对个人或家庭消费品,使用完即纳税。纳税人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7个月内缴纳税款,但应在每年的7月1日前报告当年的纳税义务。

加拿大公司税

加拿大公司税由联邦政府征收,由各省征收。联邦公司税仅对跨国公司征税。省公司税是各省政府自主制定的税种,对省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人公司征收公司税,税率由各省制定,税基各不相同。如安大略省公司对税税率为11.5%,税基为公司收入减去有关抵扣项目。

联邦公司税和各省公司税对不同种类的利润征税不同。联邦公司税对来源于加拿大的利润征税,对公司利润的外国来源部分不征税,如股息收入不征税、海外机构利润不征税。各省公司税均对公司来源于本省的利润征税,对投资的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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