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中介怎么定罪?
非法移民,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移民局批准,从事运送他人出(国)境或收取费用为他人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行为。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原《刑法》第321条,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为他人提供出入境证件”修改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仍提供使用的”,并将该条规定的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非法移民中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出境过程中逃税的,可能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在出境过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同时构成犯罪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被判处管制的,还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的职业。 对中介组织者,一般应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