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打工做什么?
自1990年9月以来,国家对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有所调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有正当且必要的理由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为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国内的外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给予了一定的扶植与方便。
但是,关于外国留学生的勤工助学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规定。只是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批转国家教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文件中,看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为调动国外留学生从事与中国有密切关系的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创新能力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的合格人才,并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解决部分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对外文化工作委员会,同意国外留学生在中国进行必要的参观、考察和工作,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为各有关方面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
2001年4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明文规定了“外国人禁止参加下列活动:(三)以工作或学习名义擅自离开学校或实习、培训基地;(四)违反中国法律有关规定,接受或者赚取租金、佣金、回报,谋取经济利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然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国外留学生的强制修学(带薪或无息贷款、学生勤工助学和其他有关活动)和生活(含家庭、勤工俭学和特殊情况下的自费)担保人的身份和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勤工助学的岗位和数量作出限制规定。这样,在理论上,任何希望得到勤工助学机会的外国学生都可能成为向国内申请的对象,在实践上,只要学校接纳,任何外国学生也可以到国外学生临时实习、培训基地接受实践课教育。
然而,外国留学生的进入,不可避免地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学生的日常生活需要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外国留学生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学校对该校的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维权责任,同时应制定《外国留学生实习、研习、勤工俭学管理实施办法》,以利于外国留学生的正当、合理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