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课多少人数合适?
据报载,一位外语教授在讲拉丁语时,仅有一名女生选课。当这名女生临近期末考试时却突然弃考,并把教授告上法庭,认为教授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位女生基础较好,但因个人原因,自开课以来从不参加语言课活动,但要求教授为其照抄讲义。教授要求她与其他学生一样,按规定完成语言课作业,这一要求遭到女生的拒绝,并以退学相要挟。最后,教授迫于压力,把课费退给她,双方撤诉。
我想,这位女生虽然基础好,但她毕竟没修过拉丁语专业,自认为是内行,上课理应享受“特殊待遇”,这是一种自傲的心理。
从客观上来分析,这种“特殊待遇”的确切内涵应为语言课课堂上应允许考生或者部分考生免于某些繁难的课堂操作训练。例如,免于朗读、翻译或某些复杂的语言操练。对于确有特殊需要的考生(确因身体原因如耳疾等),法律或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标准低于其他考生,教师必须在给予特别照顾(如在考试中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等)的前提下,保证其达到必要的学业水平。考生有特殊需要,学校必须予以适当的减轻学业负担。
但是,“特殊待遇”决不能演变成“特殊权利”。考生享有一定的“特权”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个“度”应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语言课教学是一项基本的教学环节,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这门课程的日常学习,享有同样的课堂平等权,这是任何一位教师都不可违反的基本原则。